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大樓停車位、外牆及屋頂準備對外出租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大樓停車場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或頂樓或釋出多餘車位給非住戶租用,此時收取的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先前解釋令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台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並製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若每月租金收入逾20萬,應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