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營業稅款,嗣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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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鄭暉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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