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企業每年五月份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因稅務法令變動、不熟法令要求或不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等,常被調整補稅,甚至出現挨罰情形;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以往經驗,分享投資收益申報四大重點。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第一,應留意課稅客體,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除CFC投資收益外,原則上以實現的投資收益為課稅客體。
張瑞峰提醒,如被投資公司已決議分配,且分配基準日為當年度或基準日不明或未定,股東會決議日為當年度者,營利事業應認列投資收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採權責發生制,企業應注意投資收益實現的原則,而非實際收到現金時點。
張瑞峰進一步指出,第二,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應否計入所得課稅區分,例如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在「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若是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就不符合該條規定,常有企業混淆漏計國外被投資公司的股利收入。
張瑞峰舉例,第一上市櫃公司雖然其股票核准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交易,但其所發放的股利,並不屬於國內投資收益,而是國外投資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第三,以資本公積配發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者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張瑞峰解釋,因被投資公司有填發股利憑單的義務,針對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如營利事業未收到股利憑單,股利即非屬股利所得,若有收到股利憑單,即應認列為股利收入,並於稅務申報時調整不計入所得課稅,但就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還會影響其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金額計算。
張瑞峰還提醒,第四,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且營利事業列報的投資收益,與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上所列免稅銷售額勾稽相當重要,是稅局實務查核重點,且營業稅管區亦將交叉比對營所稅及營業稅申報股利收入金額,若有差異是否為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短漏報。
張瑞峰表示,依照現行解釋令,國內公司盈餘分派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以及外國公司配發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母子公司合併視同分配股利收入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其他非母子合併之視同分配股利收入則應列入。
張瑞峰建議,營利事業在準備營所稅申報書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收入是否已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短漏報營業稅免稅銷售額,造成進項稅額多扣抵情況,衍生相關營業稅漏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