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機關補助款,除了有特別規定例如因疫情取得補助款,其餘補助營利事業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果漏報補助款收入,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有特別免稅規定除外。例如: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以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營利事業自政府領取的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才屬於真正實質免稅。
或是其他課稅規定,例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所取得的補助款,才能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除了特殊條件或規定外,其餘營利事業領的補助,申報時應列為取得年度的收入。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2020年度除了因新冠疫情領取到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還領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萬6,000元,兩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
不過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將全部補助款以帳外調整減列,導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萬6,000元,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補充,近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創產業發展,積極提供各項經費補助,曾有A製片公司誤以為得到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免納所得稅,未將此筆補助款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入,遭國稅局補徵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元。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的補助款,並非免稅,提醒在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在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