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19)日放寬紙本憑證、帳簿保存規定,針對公開發行公司、銀行、證券、金控等業者,若已透過電子方式保存帳簿憑證,未來可直接將紙本帳簿憑證銷毀,不必再特別經稽徵機關核定,可達簡政便民、節省倉儲成本的效果。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公司紙本帳簿須保存十年,紙本憑證須保留五年,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才可銷毀紙本、並改以電子方式儲存帳簿憑證。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公司以電子化方式保存帳簿憑證愈來愈普遍,賦稅署考量簡政便民,修正辦法,針對特定公司及業別放寬,接下來可直接以電子方式保存後,就能逕行銷毀紙本帳簿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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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放寬對象包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