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替銀行養電銷人員,現在要銀行把「錢吐回來」。保險局已明令各壽險公司「自清」,若有替銀行電銷人員支付營業設備費用、人事費用者,必須要求銀行將此費用退回,且從2020年起回頭追溯五年,即2016年到2020年、包括2021年仍未結清的費用都要退回保險公司,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且若銀行不肯還錢,保險公司必須將銀行名單交到保險局,由保險局出面追討。
保險局也要求各保險公司清查四種違規態樣,4月底前自行改善完畢,若之後再被檢查局查到未改善,將加重處罰,但若在被金檢查到前已改善完畢者「既往不咎」,即未來就不再針對過去這四種缺失開罰,已被金檢查到的公司則視改善情況酌量懲處。據了解,大約有五至六家壽險公司可能需要合作銀行「還款」,金額仍在清點中。
四種違規態樣,一是銀行聘宣的電銷人員,且由銀行負管理職責,但卻由保險公司支付營業、設備、人事等相關費用,這部分必須要求銀行歸還2016到2021年之間的相關費用,若銀行不肯還錢,保險公司必須將名單提報保險局,由保險局以管理保經代通路方式,要求銀行還錢,保險公司拿回費用要全數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只要保單損失率過高有虧損時,才能向保險局申請動用,彌補保單虧損。
保險局表示為何是追溯五年,是有公司表示此違失歷時已久,有些單據已找不到,所以依稅法要保留單據五年的年限,從已完成財報的2020年回推五年,計算要歸還的費用。
違失第二到第四項不用歸還費用,但必須限期改善,第二種違失是保險公司聘用的行銷人員,去登錄為銀行的電銷人員,以取得銀行的客戶名單,並以該銀行名義行銷,保險公司支付自己員工的人事費用外,再額外給付佣金給銀行,同樣被視為「扭曲」、規避法規,必須改善,但銀行不必返還費用。
第三種違失是銀行寄送相關電子廣告或文宣,帶到保險公司的名字,即依件數計算佣金,保險公司則以廣告費用列帳;第四種是保險公司以「教育」或「培訓」費用,支付給銀行通路,以補貼佣金等,都要在4月底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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