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免繳稅就沒報稅,小心喪失節稅權益,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欲採列舉扣除額節稅,應當按時申報,否則如果錯過申報時機者,就只能依標準扣除額來計算,可能較不划算。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同時可以選擇採固定額度的「標準扣除額」進行申報,或是依照年度實際支出情形,將醫藥費、房貸利息、災害損失、捐贈等支出,申報為列舉扣除額,可能會比標準扣除額更划算。官員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報稅人一開始沒有依規定辦理申報,最後是被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這種情況就不能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一定要以標準扣除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