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自住房地產,如果想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優惠,財政部指出,必須符合三要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和先前不曾適用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若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計算課稅所得新台幣400萬元內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的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條件一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是於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是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民眾如果沒辦法符合三大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17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陳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陳先生於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
之後陳先生在2023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國稅局說明,陳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六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且其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相關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適用主體,因此要用房地合一稅計算應納稅額。
即陳先生的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10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即不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