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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4550030號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3點、第3點之1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3 and 3-1 of "Directions Regarding Termination and Recapture of the Tax Benefit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8 of Tax Collection Act"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4th, July 2024)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4550030號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點之一
部 長 莊翠雲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點之一修正規定
三、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租稅優惠待遇:
(一)屬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
1、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時,應即依式(如附表)調查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
2、納稅義務人享有前點第一款所定租稅優惠待遇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裁罰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報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但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之核課期間將屆者,得於查獲或裁處前先行函報財政部。
3、財政部審定屬本條項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時,應即函復稅捐稽徵機關,免函知納稅義務人。
4、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應儘速於核課期間內補徵稅捐,將核定通知書及補徵稅額繳款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將處理情形及送達證書影本送交財政部。
(二)屬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情形者:
1、財政部接獲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租稅優惠待遇,經審定屬本條項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應即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函知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2、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主管機關為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需要,查調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其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依式(如附表)彙整該納稅義務人於其他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逕行提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財政部。
三之一、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點規定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該部網站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年度及稅目;屬前點第二款情形者,公告內容並應包含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