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小明於112年12月間向甲傢俱行訂製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原木餐桌椅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3年1月底交貨。甲傢俱行於112年12月向小明收取訂金30,000元時,依規定應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明,日後原木餐桌椅於113年1月底發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明。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