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惡意逃漏稅,行政院會今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放寬分期繳稅適用範圍等,另在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的刑罰部分,將罰金提高至最重500萬元。此外,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新增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成計算,最高限額為480萬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行政院今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將從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等三大面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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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示,修法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放寬分期繳稅適用範圍、調降暫緩執行繳稅比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合理化;同時,增訂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強化稅捐保全手段、提高逃漏稅刑罰、檢舉獎金核發標準一致化及限制核發對象,並齊一申請退稅期間。
逃漏稅刑罰部分,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法大幅將罰金提高至500萬元以下。修法草案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檢舉逃漏稅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核發資格排除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之其他公務員、經前三款人員轉知者及參與逃漏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