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興泰(1235)12日申報109年增資發行普通股發放暨上市日期公告乙案,因未依規定於向股東交付新股之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向證交所申報增資新股上市,違反法定流程,故處3萬元違約金,並函知興泰確實辦理。
興泰1月12日申報109年增資發行普通股發放暨上市日期公告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5條之1第2項、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33款、及「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不定期辦理事項等情事,但公司未於向股東交付新股之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向證交所申報增資新股上市,違反規定流程故被處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