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各個企業基金會若因持股而獲配股利及盈餘,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近年稅法修正後,相關免稅措施已經取消,機關團體記得要將相關收入列入所得額。
官員表示,自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相關團體,以及各家企業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等,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或盈餘,已經不再適用免稅規定,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都要列報收入,並計入所得額中,依相關規定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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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假設某基金會結算去年度的收支,在收入面,該基金會全年取得捐贈收入600萬元、各項疫情補助收入100萬元及股利收入500萬元;但是因為實體活動受限,去年該基金會合乎創設目的的活動支出僅660萬元,那麼換算下來,合乎規定的支出比例僅占55%〔66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未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當中規定的六成門檻,因此須就年度結餘款的部分,計算並繳納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