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並給付獎學金,可否列報公司費用,依適用對象及條件而有所不同。若明定申請條件且僅限「員工」子女領取,可列在「其他費用」列報支出;若是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就不能適用。
公司為健全公司福利或提升企業形象,常會考慮設置獎學金,這筆獎學金支出能否列報為公司支出,依照獎學金適用對象而有差別。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明定申請條件,則所給付獎學金,就能帳載「其他費用」項目列報支出;但若營利事業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指出,公司設員工子女獎學金,並於申請辦法訂定以在校學業或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才能申請,則該受領獎學金,可適用所得稅法,免列報員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