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之免稅貨物可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
一、政府機關進口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17款或第18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1項第16款或第17款)之貨物,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進口者,得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辦理免稅。二、得標廠商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內註明採購免稅貨物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申請免稅機關並應出具得標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證明文件,及檢附進口貨物清單,詳列得標廠商名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價格及其用途、進口日期與地點,加蓋機關印信,送進口地海關審理免稅手續。(財政部93/03/08台財關字第09300060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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