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11年10月28日聯合辦理11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等案件之公告,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自公告日(即111年10月28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稽徵機關不再另行寄發核定通知書。
本次公告案件範圍,係下列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情形之一之案件:
一、111年申報之110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
(一)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二)5月11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二、依通報資料歸課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
三、104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11年11月7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11年11月28日(原11月27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本次公告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11年10月31日存入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11年10月31日至111年12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辦理兌領手續。該局特別強調,國稅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至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類似電話,應提高警覺並向國稅局查證,慎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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