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下同)123萬元。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本生之父母(並不包括姻親關係之岳父、母)。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戶政機關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為養父母,其他如繼父或繼母未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者,則遺產稅申報時並無該繼父母扣除額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父母是否為繼承人,均可列報父母扣除額,但父母拋棄繼承權時,則不能扣除。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間死亡,遺有母親乙君及兒子丙君,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兒子丙君,母親乙君雖非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可列報甲君之母親扣除額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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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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