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持偽造或變造統一發票冒領統一發票獎金,國稅局將具函通知依限繳回中獎獎金,並就查獲之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物時取得店家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發票字軌號碼末4碼為1618,開獎後甲君將發票字軌號碼末4碼變造為中獎號1818,並持向超商兌領獎金1千元,事後國稅局向開立發票店家查證,發現該發票字軌號碼經人為變造,乃具函請甲君依限繳回獎金。甲君逾限仍未繳回,遭移送行政執行,嗣經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才將中獎獎金匯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是以,甲君冒領之獎金雖已於移送行政執行後繳回獎金,然按前開規定國稅局仍應將甲君變造發票相關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發票獎金,稽徵機關於查明屬實後,將追回獎金,逾限不繳回,除移送行政執行署就名下財產強制執行外,涉及偽造或變造等不法部分同時移送司法機關究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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