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4公司從事總合收益利率交換之交易收入免徵營業稅
主旨:澳大利亞商○○公司與××公司從事總合收益利率交換一案。說明:二、○○公司依總合收益利率交換(Total Return Swap)合約提供有關「避險操作之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應由××公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雙方參與案關總合收益利率交換合約所取得交易收入,係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取得之收入,免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財政部97/05/30台財稅字第097045238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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