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修正前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修正後將「每逾2日」改為「每逾3日」,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施行,若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者,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接獲111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2月15日止,其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2月16日至112年1月14日)。嗣A君遲至112年1月6日繳納,已逾期22日才繳納稅款,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應加徵7%滯納金為700元(10,000元×7%=700元)。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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