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之相關課稅規定

稅務會審 2021-01-16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有關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核釋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免納所得稅之相關稅務規定,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請留意該補助款免列單申報及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免稅收入暨成本費用列報相關規定,俾利正確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該10904629980號令核釋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醫療(事)機構如屬個人執行業務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採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者,亦採相同方式,得核實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述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高慧綸小姐【電話:( 05)5345573轉
213、212楊小姐、217楊小姐、218林小姐】、營所遺贈稅課劉怡秀小姐【電話:(05)5345573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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