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進口先放後稅貨物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
主旨: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申報,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說明:二、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致可能產生放行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份不一致之情形,基於本部財稅資料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對於此類案件,將配合其進口資料之繳稅日期屬次期者,留至次期再進行進口貨物之電腦勾稽查核作業,如有產出異常案件者,再交由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核,爰請依主旨辦理。(財政部90/09/06台財稅字第09004557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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