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