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稅務會審 2024-09-12

記帳士法施行後,除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或登錄繼續執業並加入公會且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均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因違反規定遭到處罰。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秦美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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