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稅務會審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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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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