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訂定「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稅務會審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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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

訂定「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

一、個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公司並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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