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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
訂定「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tipul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14 of "Income Tax Act", which stipulates the taxation on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shares of a close company with services as capital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
一、個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公司並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