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CFC新稅制明年上路,適用情境豁免機制一次看

新聞媒體 2022-11-21


被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受控外國企業(CFC)新稅制預計 2023 年上路,台商透過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法將不可行,勢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資產,透過整理適用情境以及 2 大豁免機制,建議台商檢視全球營運布局與投資架構。

假設在台灣的王小姐與 B 企業,各持有境外公司 A 的 50% 股權,境外 A 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 2 億元,王小姐、B 企業各自獲配 1 億元股利收入,依規定,這些所得必須課稅。

然而,為了租稅規劃,王小姐與 B 企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租稅天堂,成立一間受控 CFC,透過操控這間 CFC 的股利政策,把境外 A 公司盈餘保留在 CFC 不分配,這樣一來,王小姐與 B 企業就不必繳稅。

為防杜上述規避台灣納稅義務的行為,CFC 制度 2023 年上路,也就是說,未來不管 CFC 是否決議分配盈餘,王小姐都要計算 CFC 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B 企業則要認列 CFC 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破除新制迷思,財政部強調,CFC 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也不會溯及既往,並設有兩大豁免門檻。第一,CFC 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第二,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只要有一個條件符合則可排除適用。

租稅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指出,往後 CFC 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若在所得來源地已經繳了所得稅,可申請扣抵或是退稅;處分 CFC股權時,已計算過的 CFC所得部分可當作成本減除。

針對個人 CFC 制度的適用對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首先得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就是在台灣有報繳所得稅義務的人。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居住者個人,或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 2023 年以後每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在「租稅天堂」的 CFC 股份或資本額達 10% 以上、且該 CFC 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在這一情境下,適用 CFC 制度。

個人要將該 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與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若在 100 萬元以上,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免稅額度,則進一步計算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70 萬元,再乘以稅率 20%),若基本稅額高於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則須課徵差額稅負。

簡單而言,全戶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基本所得額逾 670 萬元,基本稅額高過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碰上課稅問題。

取巧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恐無法適用豁免

另外,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門檻」,CFC 制度另有規範,屬於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 700 萬元者,持有的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即使在 700 萬元以下,仍不可豁免。

舉例說明,王小姐直接持有 3 家 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均大於 50%,2023 年度甲、乙、丙 3家 CFC 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 200 萬元、盈餘 500 萬元及盈餘 600 萬元。

雖然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均在 700 萬元以下,但屬王小姐控制的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 900 萬元,已超過 700萬元;因此,王小姐仍應依規定計算乙、丙 CFC 的營利所得, 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提醒,CFC 制度上路後,以往個人藉CFC 保留盈餘不分配的避稅計畫已不可行,建議個人台商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與投資架構,關閉不具實質營運、僅為避稅目的所設的 CFC,並保留足夠因應時間,以免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成為各國稅捐稽徵機關的查核標靶。

(作者:張璦;首圖來源:Flickr/GotCredit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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