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紅單記得申報房地合一

稅務會審 2022-06-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先生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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