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4-12-13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

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

主  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

 

部  長 莊翠雲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請參見PDF


網頁文字版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