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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
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Table of the Range of Any Related Necessary Information and Transmission Deadline for Transmitting Electronic Uniform Invoices to the E-invoice Platform"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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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
主 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
部 長 莊翠雲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