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股權投資人員將有新天條,一旦觸犯,恐難再任職保險投資圈。金管會4日宣布,未來保險公司聘用股權投資人員時,要主動調查此人員過往是否曾受相關金融法令懲處,或曾涉利益衝突被調查,即利用職務知悉消息去投資、內線交易或跟單等,要列入聘用考慮,且沒有「既往不究」的年限規定,也就是曾有瑕疵者,恐難再應徵保險業股權投資人員的工作。
保險業資產已突破33兆元,投資國內股權性質金融商品逾2兆元,也算是在資本市場「喊水會結凍」;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業資產規模逐年成長,且配置相當比例在國內股市,為強化保險業對股權投資人員的管理,金管會參考投信業相關規範,發布保險業國內股權投資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的令釋,並備查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股權投資人員即各保險公司負責操盤台股、股權相關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人員,其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包括兩部分,一是金管會改用函令規定的部分,是拉高管理的法律位階,即要求股權投資人員要按月申報個人股權交易情況,要同意任職的保險公司向證交所等查交易明細,要買賣股票也需任職保險公司事先同意等,可讓保險公司有法源依據強化內控機制,落實對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管理。
第二是在保險業自律規範部分,參考投信業規範,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股權投資人員的資格條件要求,在聘用時,必須先調查此股權人員過往是否有受相關金融法令懲處、或涉有利益衝突等,要納入聘用條件,在其他職務上則無此種規定,且經理人被金融法規懲處一般滿5年左右,即既往不究,但股權投資人員沒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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