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另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係屬財產交易之課稅範疇,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前,可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不論是否為實體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日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