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及研發投資抵減時,應如何計算抵減稅額上限;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及同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之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得申請抵減稅額分別為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但若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該2項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抵減總額上限並非為兩者抵減率合計數60%。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當年度合併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於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上限計算如下(假設當年度無其他法律規定最後抵減年度之餘額):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投資支出3,000,000元,擇定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抵減稅額450,000元,惟該可抵減稅額已超過抵減上限270,000元(應納稅額900,000元 ×30%),適用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70,000元。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
投資支出6,000,000元,擇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抵減稅額300,000元,惟該可抵減稅額已超過抵減上限270,000元(應納稅額900,000元 ×30%),適用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70,000元。
三、當年度合併適用投資抵減稅額540,000元(270,000元+2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抵減總額上限450,000元(應納稅額900,0000元 ×50%),故甲公司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總額應為45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應注意抵減限額之正確性,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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