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汰換舊車並購買純電能驅動新電動小客車,可同時享有限額內免徵貨物稅及汰舊換新定額減徵貨物稅之優惠,二者無申請順序限制,惟退稅金額以進口時所納貨物稅總額為上限。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條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其貨物稅,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台幣140萬元計算的稅額為限。另依同條例12條之5條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出廠六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種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以貨物稅率15%電動車為例,其免徵貨物稅額上限為21萬元(140萬x15%),如同時辦理汰舊換新,其可退貨物稅額最高為26萬元(21萬+5萬)。若該電動車進口時繳納貨物稅額在26萬元以上,且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則可退還該車部分貨物稅26萬元;反之,車輛進口時繳納貨物稅額如少於26萬元,則僅能退還進口時實際繳納貨物稅。
基隆關提醒,不論「電動車限額免徵貨物稅」與「小客車汰舊換新退貨物稅」兩個方案的申請順序為何,二者加計可核退的貨物稅總額均相同。若進口時所納貨物稅低於電動車免徵及汰舊換新定額減徵之總額時,惟因退稅款係由車商請領,則退稅總額中回饋消費者金額部分的多寡,事涉產品定價策略及買賣雙方交易條件,籲請進口車商應於消費者購車前說明清楚,消費者亦宜向車商確認,以免發生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