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法條所定之人,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再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台幣618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申報該項扣除額,要檢附足資證明前述法條所定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的證明,例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供國稅局核認,但被繼承人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於100年取得的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的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都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身心障礙扣除額規定,因此該案經國稅局審核後,核定身心障礙扣除額為零。
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雖符合前揭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如已拋棄繼承權,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