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應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但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的時間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相關情形,不算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所謂相關情形,指交易的房屋、土地是納稅義務人於2014年1月1日的次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兩年以內。或者是交易的房屋、土地是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舉例來說,某甲2013年間買賣取得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於2016年2月1日死亡時,由某甲之子某乙繼承,某乙於2018年6月30日出售,因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是某甲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某乙君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故某乙出售時,僅需計算A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201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至房屋坐落基地則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若某乙2016年2月1日繼承後,於2018年4月5日亦死亡,由其子某丙繼承,某丙於2021年11月10日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繼承人某乙是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則某丙君應於A屋及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即2022年11月11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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