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房地產交易熱絡,有民眾詢問南區國稅局,親友拜託代為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成交後酬謝仲介費,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的仲介費是否要課稅?國稅局答復,要稅,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可按仲介費八成計所得。
國稅局表示,佣金收入可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所得,但是個人不像專業仲介和公司,可能沒有設帳保存憑證,那麼可以採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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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採設算,可以適用財政部核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仲介屬「一般經紀人」,109年度核定的一般經紀人費用率是20%,亦即仲介費扣兩成為費用,八成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