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惟檢舉時大多提供從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種公開資訊,未提供漏開發票具體逃漏稅等相關事證,接獲此類檢舉,稅捐機關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若未提供,得免議辦理。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應就下列具體事證提供查核:(1)網路賣家基本資料(如交易平台、網域名稱及網址、粉絲專頁或社團、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2)交易內容事證(如訂單、貨運單及收貨單等)。(3)付款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信用卡簽單及賣方銀行帳號等)。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利用網購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洪惠萱
電話:04-23051111轉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