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優惠信託基金適用

新聞媒體 2020-12-26

我國目前共有33個所得稅協定生效,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昨(24)日表示,近來接到許多投信投顧業者詢問,到底信託基金能否適用所得稅協定,向他國申請享優稅?答案是肯定的。國財司表示,財政部過去曾發布解釋令,只要簽約時取得授權、確認受益人身分等兩條件,就可適用。

國財司表示,所得稅協定的精神,原則上是「稅務居住者」才可適用,由於信託基金在我國及多數國家稅法上,屬於「透視實體」,也就是不具有納稅資格的實體,因此才會產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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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早在2007年就發布解釋令指出,只要能夠取得個別授權,同時信託基金代操業者確認受益人身分為我國居住者,業者即可藉此去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讓信託基金代操業者可去向他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後來因應業者實務上困難,財政部又在2017年發布解釋令放寬,首先,業者反映信託基金每日變動量大,取得個別授權有難度。財政部經過跨部會溝通後,金管會修正信託基金契約,只要申購基金簽約當下,授權就完成,業者無須再一一取得授權。

第二個困難則是身分確認,業者如何確認受益人是台灣居住者?財政部放寬規定,包括個人身分證、公司登記資料,以及金融機構執行CRS盡職審查資料等,都可以用來作為證明。

國財司表示,信託基金可適用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業者享受減免稅利益、增加基金淨值,提升整體競爭力。

此外國財司也表示,由於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上路多年,近年許多協定陸續生效,加上國際規範、觀念也與過去不盡相同,預計明年將會召集各界討論,修正相關準則,以臻完善。

官員透露,主要修正方向,包括將前述的信託基金解釋令納入查核準則,以及針對居住者身分判定、常設機構(PE)解釋、所得概念、協定條次的運用等方向,進行通盤檢討,聽取各界意見後,再經過預告等法定程序後才會正式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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