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業兼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服務費收入,准免使用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免予申報,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併同客運收入予以查定課徵。至辦理查定銷售額而收集之服務營運資料,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並就各地區收取之服務費金額計算查定之。(財政部77/06/04台財稅第770657091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94&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2&pageSize=10&xiList=91988,91990,91991,91992,91993,91994,91995,91996,91998,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