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股東,包含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在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國稅局官員指出,日前查獲轄區內甲先生為A公司負責人,是《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甲公司在2021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營利所得200萬元,但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2萬元(200萬元×21%),國稅局通知甲先生限期補繳,以及申報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