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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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本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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