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死亡配偶,應併同申報其所得及扣除額

稅務會審 2024-11-08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將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經認證的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須請繼承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配偶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死亡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國稅局臨櫃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及扣除額,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撰稿人: 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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