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行動支付全球正夯,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國稅局規範月銷售額逾新台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但國稅局提醒,若發生營業人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等情事,將處罰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民眾消費便利性,並切合政府美意,國稅局持續觀察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這些情形包括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