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資金匯出兩個注意

新聞媒體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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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若同時在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進行跨國貿易,勢必會碰上資金匯出等相關議題,會計師提醒,即便大陸正在鬆綁款項匯出管制,但包括租稅協定、對外投資等二項管道,仍有不少適用細節與風險,必須多加留意。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指出,大陸租稅協定網絡豐富,台商雖可在匯出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依照租稅協定享有一定優惠,但仍要留意大陸曾發布的第9號公告,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準則及常見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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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琪表示,大陸針對適用租稅協定優惠,原本會先審查境外收款方,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資格,目前雖然已改為事後報備制,但審查方向不變,包括受款方僅是資金導管、對所得不具有擁有權、不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並非從事控股,甚至是缺乏稅收居民身份等,前述情形都會排除優惠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項目有二,廖家琪表示,首先,針對資金導管公司,大陸明訂為「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相關要件十分明確;另外,即便台商自認為海外受款方具備實質經濟活動,但陸方仍會就資金流向紀錄、人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等面向判斷,未必支持台商的主張。

此外,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也提醒,近幾年開始有部分台商,為了避開外匯管制的困境,開始運用「對外投資」這項管導,達到合法匯出資金的效果。

徐丞毅表示,由於大陸鼓勵企業走出去,因此若是以對外投資名義匯出資金,匯出時並不用預提扣繳稅款,僅須向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及外匯管理局備案,即可順利匯出。

但是大陸事業體作為母公司,仍需定期認列對外投資狀況,徐丞毅表示,特別是後續填報營運資訊,仍有諸多細節要小心,曾經有個案例,因為漏申報香港子公司的資料,補交之後反而被盯上,被要求重新調整利潤分配,並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及利息,台商採對外投資匯出資金,仍須留意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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