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汽車租賃業者來電詢問,其開立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賃汽車租金發票,可否供承租人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須視不同情況而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表格彙整如下:
適用 規定 |
項目 | |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1.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 |
2.以租賃名義,實質為分期付款購買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右列情形 之一) |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 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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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 ||
4.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勞務。 | ||
進項稅額得扣抵 | 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右列各要件,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並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
該局進一步表示,部分汽車租賃業者因不諳規定,為使承租人承租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致承租人誤將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徒生爭執。
該局呼籲租賃雙方注意,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均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另請汽車租賃業者正確瞭解租賃車的稅法相關規定,並提供正確資訊予承租人,避免紛爭。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