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會審 2022-08-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常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居住者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各類應扣繳之所得,除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經營社群網站為業,並以其為負責人辦理稅籍登記設立A商號,甲君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10年7月1日起承租房屋,約定租金為按月給付,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含稅),110年7月1日給付租金給房東(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2,500元(=25,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1年2月7日(111年1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2月7日)前將上一年度給付租金總額及扣繳稅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詳附表)。

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及申報期限
所得人身分 扣取稅款繳納日 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境內居住者 次月10日以前 次年1月底前
非境內居住者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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