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約支付日商××派遣來華技術人員在華提供技術協助期間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日商之技術服務報酬之一部分,非屬該公司之旅費支出,尚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規定之適用,至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4/09/19台財稅第841647467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17&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5&pageSize=10&xiList=91915,91916,91917,91918,91919,91920,91921,91922,91923,9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