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有勞工遭自行選定之調解委員索討調解標的成立金額之3成為服務費一案,勞動部相當重視,並重申勞資爭議調解完全免費,且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如勞工請求組成調解委員會,應輔導勞方當事人優先從所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中選定調解委員,避免自行選定名冊外時遇有不肖者導致權益受損;另要求地方政府於勞工申請調解時及召開調解會議期間加強宣導,勞工如遇有調解委員私下收取不當利益或有強暴脅迫等違法情事,應主動檢舉,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者,將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以杜絕類此案件再發生。
勞動部說明,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請求組成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惟於「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時,實務常見一方自行選定之調解委員有未諳法令、過於主觀等負面情形;因此,為提升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爭議之公正性,勞動部前於104年4月1日以勞動關3字第1040125610號函,提醒地方政府應輔導勞方當事人能優先從所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中選定,期調解委員能獲雙方信賴及避免遇有不肖者導致權益受損,確實發揮調解機制息訟止爭之功能。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4條其實已訂有明文,要求調解委員於協助勞資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應中立客觀,不得於處理調解事務有收受不當利益、使用暴力脅迫等其它違反倫理規範之行為,若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其經地方主管機關遴聘為調解委員者,應即解聘,以使不適任之調解委員退場,以維持調解品質。勞動部藉此向勞工朋友呼籲,如有調解委員私下收取不當利益或利用處理勞資爭議之機會,為招攬業務或謀取自身、他人利益之行為等情事,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
勞動部最後強調,勞動部長期致力於提升勞資爭議調解品質與效能,以建置一個值得全國勞工信賴的訴訟外勞資爭議紛爭解決機制,除對於地方政府所遴聘之調解人、調解委員的資格及義務,均於相關法規中詳細範定外;另為培育調解人新血及維持調解服務品質,每年度均辦理調解人認證訓練及定期辦理調解人回流研習,以強化調解人於勞資爭議處理上的專業知能及溝通技巧,期勞資爭議能迅速、妥適的獲得處理,確實維護勞資雙方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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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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