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官員表示,房地取得日要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因此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能併同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2017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2019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之後在2022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官員表示,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2017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五年,稅率20%,申報繳稅。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2019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應該從2019年5月20日起算至2022年12月15日,持有期間為超過兩年未逾五年,因此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2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
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兩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不能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要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