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受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的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請營業人儘速完成建置介接系統,以符合規定。
該所說明,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除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並應使用電子發票。為讓營業人有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爰規定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受退稅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應使用電子發票之限制。
該所呼籲,特定營業人如於112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退稅辦法第4條及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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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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